严重低估羚锐制药(严重低估羚锐制药朋日该股乍回事)
郑州凌锐制药(凌锐医药股票)
为加强对“凌锐”商标的保护,高沃多次接受“河南省凌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锐药业)的委托,对多起恶意模仿、抄袭“凌锐”品牌商标的行为提出异议或予以无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日,高沃与凌锐医药的知识产权合作再获佳音!

上诉人湖北韦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韦恩药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凌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第9294219号“岳翎”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他们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第3094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查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们的律师代表委托人(第三人)打赢了这个案子的二审(终审)。
商标信息
商标诉讼:
商品的批准用途(类别10,1001;1003-1005;1007-1009):腹垫;腹带;口罩;理疗设备;奶瓶;失禁垫;外科植入物(人造材料);螺纹(手术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温度计。
引用商标:
核准商品(类别10,1001-1009):医用注射器;电动牙科设备;电疗设备;医务人员用口罩;婴儿奶瓶;非化学避孕药具;外科移植;悬吊绷带;缝合材料
案例介绍
凌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药品生产和经营。作为申请人的主要品牌之一,其凌锐品牌在中国乃至国际市场享有很高的声誉。
考虑到第9294219号商标“岳翎”与其商标近似,凌锐药业于2017年1月13日委托高沃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得到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
事后,韦恩药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为中文“岳翎”,引用商标由中文“凌锐”和拼音、图形“LINGNRUI”组成,中文部分为引用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争议商标的标记识别部分的第一个字与引用商标的第一个字相同,“悦”与“瑞”只是偏旁部首不同,在视觉效果和发音上非常相似。争议商标在文字构成、发音、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与被引用商标相似,已成为近似商标。该商标争议的注册申请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被告裁定这一认定没有问题。判决:驳回韦恩公司的诉讼请求。
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原因如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件和整体上存在明显差异。引用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具有极低的知名度,且争议商标一直在持续使用,在实际使用中不存在混淆,不容易造成混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争议商标“岳翎”与引用商标“凌锐”在文字构成和读音上近似,构成近似商标。如果在上述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同时使用争议商标和引用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解。魏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长期使用后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能与引用商标相区别,以免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在被告的判决和原审的判决中,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是正确的。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高沃律师代理了凌锐药业诉韦恩药业第9294219号“岳翎”商标无效案,并获得终审判决。
为了加强对“凌锐”商标的保护,高沃知识产权多次受“河南凌锐药业有限公司”委托,对多起恶意模仿、抄袭“凌锐”品牌商标的行为提出异议或予以无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高沃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客户创造价值”的使命,帮助凌锐药业有效维护品牌权益。我们将继续以专业细致的服务保护客户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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